山东烟台蓬莱区杨守伟曲玉红与红伟养殖场

2023/7/23 来源:不详

异议人∶杨守伟,男,汉族,年11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蓬莱市北沟镇北沟二村号附1号。

异议人∶曲玉红,女,汉族,年7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蓬莱市北沟镇北沟二村号附1号。

申请执行人∶邱连祥,男,汉族,年4月20日出生,住烟台市蓬莱区北沟镇栾家口村。

被执行人∶王天凯,男,汉族,年9月28日出生,住北沟镇北沟二村35号。

请求事项

1.解除对两异议人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2.中止对两异议人银行账户的执行。事实与理由∶

邱连祥与王天凯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贵院作出()鲁执号执行裁定,查封了两异议人的所有银行账户,但是两异议人并非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蓬莱区法院对两异议人的银行账户采取执行措施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另生效判决确定的款项数额为.88元,而蓬莱区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王天凯的个人财产远超判决确定的金额。根据相关规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而贵院不但超额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更是查封、冻结了案外人的全部银行账户,导致案外人现在连最基本的生活生产都无法维持,严重影响了案外人的生产生活,更是严重背离了善意文明执法的理念。

最后,蓬莱区法院将两异议人作为第三人追加到执行案件中系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本案中的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王天凯,不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猪苗价款及银行账户皆为两异议人所有,并非属于无偿调拨或划转,且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已严重超标的,不存在不能清偿的情况,故贵院对两异议人采取的执行措施系错误的,已严重侵害了两异议人对其所有财产的合法权益,请贵院撤销查封、冻结的裁定,中止对两异议人财产的执行。

烟台市蓬莱区红伟舞殖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烟台市蓬莱区红伟养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MA3WG法定代表人∶杨守伟,住烟台市蓬莱区北沟镇北沟二村。

经营者∶杨守伟,男,汉族,年11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蓬莱市北沟镇北沟二村号附1号。

申请执行人∶邱连祥,男,汉族,年4月20日出生,住烟台市蓬莱区北沟镇栾家口村。

被执行人∶王天凯,男,汉族,年9月28日出生,住北沟镇北沟二村35号。

请求事项∶

1.撤销()鲁执号之三执行裁定,解除对头仔猪结算价款的所有执行措施。

2.撤销()鲁执号之四执行裁定,解除对约头仔猪结算价款的所有执行措施。3、请求蓬莱区法院中止对以上价款的执行。事实与理由

邱连祥与王天凯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蓬莱区法院作出()鲁执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了周宝成从蓬莱区北沟镇运凯养殖场买走的头仔猪结算价款;()鲁执号之四执行裁定,冻结了周宝成从蓬莱区北沟镇运凯养殖场买走的约头仔猪结算价款。异议人认为以上执行裁定系错误的,因上述头仔猪系异议人烟台市蓬莱区红伟养殖场所有。异议人烟台市蓬莱区红伟养殖场的经营者杨守伟自年8月1日起租赁蓬莱区北沟镇运凯养殖场的场区(东1号、2号、3号、4号、5号猪舍)用于养猪使用,租赁期限截止至年7月21日。年4月20日,烟台市蓬莱区红伟养殖场与周宝成签订了《猪苗采购框架合同》,约定年供猪苗0头。年6月26日,为履行《猪苗采购框架合同》,异议人烟台市蓬莱区红伟养殖场作为送检单位,将预出售给周宝成的猪苗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烟台市蓬莱区红伟养殖场分别于年6月26日、6月30日,向周宝成出售了、头的猪苗,猪苗价款理应属于烟台市蓬莱区红伟养殖场所有。

故异议人烟台市蓬莱区红伟养殖场认为,蓬莱区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蓬莱区法院的执行措施已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蓬莱区法院依法撤销相关裁定及中止对仔猪结算价款的所有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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