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学之美学精神法二

2022/5/15 来源:不详

第二節「無法」

一、「無法」源流

將「無法」說的起點置於呂本中,或置於蘇軾,也是不太確切的;確切地說,鐘嶸的美學理論中,就已經孕育了「無法」說的胚胎。其《詩品序》曰:「至乎吟詠情性,亦何貴於用事?『思君如流水』,旣是即目;『高臺多悲風』,亦惟所見;『清晨登隴首』,羌無故實;『明月照積雪』,詎出經史?觀古今勝語,多非補假,皆由直尋」。這段精彩的論述裡的所謂「即目」、「直尋」,是強調對象的感性特徵與主體的心理感官猛然地、猝不及防地相遭相觸,這一瞬間,這一刹那,在主體的心靈世界必然激起某種心靈律動和情緒感受,作者只須將這一獨特生鮮的體驗(「即目」)直接地表達出來(「直尋」),便是「勝語」。這一來,也就不必遵循什麽旣定的「法」了。

以胚胎型態包含在鐘嶸理論中的「無法」,在蘇東坡那裡得到淋灕盡致的表述。他的《文說》自評其文曰:「吾文如萬斛泉源,不擇地而出,在平地滔滔汩汩,雖一日千里無難。及其與山石曲折,隨物賦形而不可知也。所可知者,常行於所當行,止於不可不止,如是而已矣。其他雖吾亦不能知也」。在《答謝民師書》中,他又說,「所示書教及詩賦雜文,觀之熟矣。大略如行雲流水,初無定質,但常行於所當行,常止於所不可不止也。文理自然,姿態橫生」。蘇軾以自己的天分才氣,將創作過程比作「萬斛泉源」、「行雲流水」,於是,便只存在一個「隨物賦形」的問題,而不存在什麽「遵章守法」的問題了。

的確,呂本中在語詞上正式標舉了「無法」。他在《く夏均父集》序》中說,「學詩當識活法。所謂活法者,規矩備而能出於規矩之外,變化不測而亦不背於規矩也。是道也,蓋有定法而無定法,無定法而有定法。知是者,則可以與語活法矣」。這是繼蘇軾之後的又一個飛躍,即,正式地將其「無法」思想加以語詞化,標志著「無法」說的正式形成。

自此,「無法」說前仆後繼、不絕於世。如,陸時雍《詩鏡總論》曰:「少陵五言律,其法最多,顚倒縱橫,出人意表。余謂總歸一法,一法不如無法。水流自行,雲生自起,更有何法可設?」袁宏道《答李元善》曰:「文章新奇,無定格式。只要發人所不能發。句法、字法、調法,一一從自己胸中流出,此眞新奇也」。鄔以謙《立德堂詩話》曰:「韓信將兵,多多益善,可為讀詩之法;王猛捫虱,旁若無人,可為作詩之法」。王夫之《薑齋詩話》曰:「起承轉收,一法也。試取初盛唐律驗之,誰必株守此法者?法莫要於成章;立此四法,則不成章矣。且道『盧家少婦』一詩作何解?是何章法?又如『火樹銀花合』,渾然一氣;『亦知戍不迫』,曲折無端。其他或平鋪六句,以二語括之,或六七句意已無餘,末句用『飛白法』颺開,義越超遠;起不必起,收不必收,乃使生氣靈通,成章而達。至若『故國平居有所思』,『有所』二字皆虛籠喝起,以下曲江、蓬萊、昆明、紫閣,皆所思者,此自《大雅》來。謝客五言長篇,用為章法;杜更藏鋒不露,摶合無垠:何起何收?何承何轉?陋人之法,鳥足展騏驥之足哉?近世唯楊用修辨之甚悉。用修工於用法,唯其能破陋人之法也」。顯然,這些論述都意在指明,文無定法,不應墨守陳規,而應發人所不能發,曲折無端,肆意縱橫。

二、「積極主體性」

如果說,一如上節所述,所謂「有法」,側重、強調、突出了文學主體的主體性的受動性、適應性、重複性這樣的層面,即所謂「消極主體性」,那麽,本節所謂的「無法」,則是側重、強調、突出主體的主體性的自主性、主動性、創造性這樣的層面。對於這樣的層面,我們姑且名之曰「積極主體性」。

受動性、適應性、重複性,作為「消極主體性」,它還只是較低的層次,是主體認識和實踐能力相對低下的表現。它還不能足夠充分地把作為主體的人與動物區別開來,以它為屬性特徵的主體與動物的距離還不夠大、更談不上遙遠。因為,動物也具有受動性、適應性、重複性。只不過,動物的這些屬性是處於生理的水平、生物本能的水平,並未達到心理水平和意識水平,没有意識和意志的參與;而人的受動性、適應性、重複性這種「消極主體性」,是處於心理的水平、意識的水平、自覺的水平,其中有意識的參與、有意志的指導罷了。

將人與動物的距離極大地拉開、使人徹底地脫離動物界、使人從世界總體中的一個普通的平凡的部分和品類而上升為主宰、而達到最大的高度的,是人的自主性、主動性、創造性,即「積極主體性」。能夠實現這種自主性、主動性、創造性即「積極主體性」的,主要有三個要素,一是主體的自我意識,二是工具,三是勞動實踐。

(一)關於「自我意識」。

「自我意識」是近代哲學的重要範疇。「我思故我在」這一命題的提出,則是這一範疇的哲學展開和表述,標誌著近代哲學思維由對於對象世界的探討而轉入對於人的內心、人的認識活動、認識能力、認識基礎的探討。而所謂「自我意識」,就是以主體的自我的生命活動、內部世界以及全部生理心理狀態為對象的意識,是對主體自身生命存在的意識。這是人性充分覺醒、人的本質力量充分展開的前提和標誌。因為「動物是和它的生命活動直接同一的,它没有自己和自己的生命活動之間的區別,它就是這種生命活動;人則把自己的生命活動本身變成為自己意志和意識的對象,他的生命活動是有意識的」⑤。正是「有意識的生命活動」才把人和動物的生命活動區別開來。用馬克思所用的比方來說,蜜蜂築巢這種生命活動本身,就是蜜蜂生命存在的全部;在築巢這種生命活動之外,蜜蜂再没有思維、意識、心理去設計它、指導它、控制它、調節它。而人的建築房屋,一方面施工,另方面卻有思維、意識、心理等因素來設計、指控、調節自身這種行為,而這也就意味著,人的自我意識包括自覺性和目的性。自覺性是人在勞動中的自身關係,是人把自己的生命活動變成意識活動的客體,變成自己意志和意識的對象;目的性是人在勞動中與對象的關係,是指「勞動過程結束時得到的結果,在這個過程開始時就已經在勞動者的表象中存在著,即已經觀念地存在著」⑥。以自覺性、目的性為主要特徵的自我意識,是人的自主性、主動性、創造性這種「積極主體性」的主要原因和標誌。

(二)關於工具。

工具,是人的生命活動與動物的生命活動的又一重要區別。動物只能直接地以自己的生理器官、生命肢體和周圍事物發生作用,而人卻使用工具。並且,社會文明發達的程度越高,工具代替人的肉體器官(如手、眼睛等)的範圍就越大、程度就越高;個體的文化程度、文明程度越高,其活動就越是掙脫了對其本身自然肉體器官的依賴性,而更大程度地依賴於工具。工具,就其製造者來說,是製造者物化了的智力;就其使用者來說,是其肉體生理器官的延伸。這也就是說,使用工具,不僅讓使用者的生理器官(如手、眼睛等)大大地延伸了,從而大大地擴展了使用者(勞動者)對周圍世界、客觀事物的作用空間,達到了不使用工具時所根本無法達到的方面和層次(如探測器、顯微鏡、望遠鏡等);而且,由於工具還凝凍了、物化了它的製造者的智力,這就使得它的使用者在使用它的時候,不僅僅發揮了自己一個人的體力、能力和智力,同時也憑藉、運用、發揮了除他個人而外的很多人(製作者)的體力、能力和智力,無疑,這便使得工具的使用者的實踐活動的能力大大增強和提高。因此,工具的使用,極大地增強了主體的自主性、主動性、創造性。

(三)關於勞動實踐。

所謂勞動實踐,正是意味著人作為主體而對於對象世界的改造;如果不是對某一對象物發生自覺的、有意識的影響和作用、進而改變它的存在形態和方式,那就稱不上勞動實踐。而且,由於前述的「自我意識」、「工具」這兩種因素,更使得勞動實踐顯示出巨大的主動性。主體通過有意識的、使用工具的勞動實踐,將自己的興趣、動機、意志、目的、願望、能力、智慧等精神品質施及於對象物,使對象物朝著符合並滿足主體利益、需求、理想的方向而發生轉化。其結果,對象所發生的,不僅僅是物理學意義上的能量轉換,不僅僅是化學意義上的物質形態的變化,不僅僅是地理學意義上的位置的遷移,不僅僅是數學意義上的形狀的改動,更重要的是,它已經充分地打上了主體的印記,成了主體的第二種存在,成了為著主體而存在的存在,成了對於主體來說是有用的、有價値的、有意義的存在。

由於上述三種要素的原因,主體對於客體便有了充分的、足夠的自主性、主動性、創造性。主體「尺度」與客體「尺度」之比,已經遠遠不是前者小於後者,而是前者大於後者,客體對象一方面不失其固有的「尺度」,另方面又被主體輕鬆自如、隨心所欲地駕馭著、主宰著、支配著、控制著。對象物的任何一種存在方式、存在形態的變化,都閃現著人的光輝,都展現著主體的本質的力量!主體,人,成了真正的主體,眞正的人。

三、文學主體性

中國古代文論中的「無法」說,所表述的正是與上述這種物質生產實踐的人的主體性相仿彿、相對應的文學主體性的層面。這是文學創作主體性的高揚的層面。這種高揚的文學主體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自主性。

自主性是「無法」的一個重要內涵。所謂「自主」,就是由作者自己作主,不受對象的限制,不受成規的約束,在對象面前,在創作活動之中,表現出極大的主動性、能動性,對於他所要表達的對象(如自然事物、社會事物等外在事物,如自己内心世界、心靈感受等),對於他所要利用的工具、憑藉的手段(如語詞、表達技巧等),都具有獨立、自主、自為、自決的權利,有了支配它們、調遣他們、安排它們的充分的權利和能力。就主體這方面來說,他能充分地實行自覺的自我調節和自我控制,能充分地喚醒自身沉睡的潛能,按照自己所理解的方式去思索、去表達、去安排和創作;就對象這方面來說,無論是諸如自然事物還是社會事物等外在事物,還是諸如情緒感受等內部心靈世界,它們的全部豐富性、複雜性、深邃性、微妙性,已經不能使作為主體的表達能力感到如前所述的那種「自卑」,感到相形見拙、捉襟見肘、從而陷入困窘的境地;而是恰恰相反,對象越是豐富複雜、深邃微妙,就越是為作為創作主體的表達能力提供了足夠的自我實現、自我確證的機會和條件,提供了足夠的材料,從而使主體的創作活動越是顯得豐富多彩,使其創作成果越是顯示出壯麗輝煌。這時,主體「尺度」與客體「尺度」的對比已經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主體的內在「尺度」己經遠遠大於客體的固有「尺度」;進而,對象已經充分地主體化了,成了對象化的主體,成了主體的對象化了的存在,對象(包括自然事物和社會事物在内的外在世界,包括主體內部心靈世界)就成了主體(作者的表達能力、創作能力)自身,因而,對象的豐富性,其實就是主體的豐富性。因而,「自我」得到了充分的肯定、發揮和實現。正由於此,古代文論中,倡導「無法」又往往和主張「自我」、「心」緊緊聯繫在一起;毋寧說,否定了「法」、提倡「無法」,正是高揚了「自」、「我」、「心」,此所謂「法在心頭,泥古則失」、「妙法活法,在吾方寸」。如,袁宏道主張,「文章新奇,無定格式,只要發人所能發,句法、字法、調法,一一從自己胸中流出」;陸游認為「天機雲錦用在我,剪裁妙處非刀尺」;蘇軾認為,「古之眞人,以心為法」;王若虛認為,「文章自得方為貴,衣缽相傳豈是真?已覺祖師低一著,紛紛法嗣復何人?」陸時雍也認為,「依傍前人,改成新法,非其善也。豪傑命世,肝膽自行,斷不依人眉目」。這真正成了鄔以謙所說的「旁若無人」的境界。

第二,自由性。

「自由」,從來是實踐性概念,具有對象性內容,它指的是人在自己的活動中能充分地調度和支配客觀對象物。在「無法」階段,由於主體內在「尺度」已遠遠大於對象固有「尺度」,主體在對象面前赢得了自主性,不再尺尺寸寸,不再以法為牢,不再左規右矩,因而也就實現了對於客體的隨意性支配,創作活動體現出極大的自由性。對這種自由性,古人有很多形式的表述:或謂之為「無常」,如虞世南《筆髓論》之「兵無常陣,字無常體矣。謂如水火,勢多不定,故云『字無常體』也」;或謂之「無定」,如石濤《畫跋》之「法無定相,氣概成章耳」;或謂之「變化」,如唐順之《文編序》之「所謂法者,神明變化也」;等等。「自由」,也就是「活」,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古人往往提倡「活法」、反對「死法」。如,沈德潛《說詩晬語》曰:「天地之間,水流雲在,月到風來,何處著得死法?」朱庭珍《筱園詩話》曰:「妙法活法,在吾方寸」;吳文溥《南野堂筆記》曰:「盈天地間皆活機也,無有死法。推之事事物物,總是活相,死則無事無物矣。所謂僧家活禪,兵家布活陣,國手算活著,畫工點活睛,曲師點活譜。乃至玉石之理,活則珍;山水之致趣,活則勝。......操觚之士,文心活潑,水流花開,難以喻其美妙」;等等。「無常」、「無定」、「活潑」,等等,正是以大於客體「尺度」的主體的內在「尺度」來支配對象時的高度自由。蘇軾的所謂「萬斛泉源」、「行雲流水」之說,也正是這種自由性的形象表述。

第三,超越性。

論「無法」者,常常言之以「外」、「出」、「逸」、「超」等等。如,范溫《潛溪詩眼》曰:「觀魯顏公書,回視歐、虞、褚、薛,皆為法度所構。......夫惟曲盡法度,而妙在法度之外,其韻自遠」;蘇大年《題米友仁雲山圖》曰:「山水自出眞意,超出筆墨蹊徑之外」;吳可《學詩詩》曰:「學詩渾似學參禪,頭上安頭不足傳。跳出少陵窠臼外,丈夫志氣本衝天」;王世貞《藝苑巵言》曰:「文無定規,巧運規外」。這也就是黃休復就繪畫所論的「逸格」:「畫之逸格,最難其儔。拙規矩於方圓,鄙精研於彩繪,筆簡形具,得之自然,莫可楷模,出於意表,故目之曰逸格爾」(《益州名畫錄》)。所謂「外」、「出」、「逸」、「超」等,都是強調突出了「無法」的超越性。主體的這種超越性,主要是就兩個方面而言,一是超越於既有的成規陳法,二是超越客體對象的限制。就其一言,所謂「無法」,正是以「我」為「法」,以「心」為「法」,而藐視一切常規,跳出旣有的規矩程式之外,瀟灑自如,縱任無方,振迅天眞,出於意外,如彈丸般流轉圓美。正是王夫之所謂「起不必起,收不必收,乃使生氣靈通,成章而達」;表現出蘇軾那樣的「律子縛不住」的主張;更準確地說,是沈德潛所說的「以意運法」而非「以意從法」,即主體以自己的「意」來駕馭「法」。就其二言,所謂「無法」,又意味著那主體對客體的某種優越感、自豪感,打破對象外在的時空侷限性,實現了對對象隨心所欲的驅遣調度。正是劉熙載《藝概》對《離騷》所贊許的那樣,「東一句,西一句,天上一句,地下一句,極開闔抑揚之變」;袁宏道《雪濤闕集序》也說,「有宋歐、蘇輩出,大變晚習,於物無所不收,於法無所不有,於情無所不暢,於境無所不取,滔滔莽莽,有若江河」,此所謂「無所不」,正是主體對客體外在時空聯繫的超越。

第四、規律與目的的統一性。

「無法」說包涵了規律與目的相統一的深刻思想。

其一,古人之所謂「無法」,並不是對「法」的全盤否定,而是在「法」的基礎上自由地駕馭於「法」,將「守法」與「違法」辯證地統一起來、結合起來。正象呂本中所說的那樣,「規矩備具而能出於規矩之外,變化不測而求不背於規矩」。這裡的「規矩備」、「不背於規矩」就是「守法」,即遵守對象的固有「尺度」,更遵守前人的創作活動所積累下來的實踐經驗,遵守文學活動所約定俗成的基本法則,這體現了主體對於規律的尊重和遵從;這裡的「出於規矩之外」、「變化不測」就是「違法」,就是打破僵死的條條框框和對象的外部特徵的限制,旨在實現主體的充分的自主自由,體現了整個創作活動朝著主體的目的性的回歸。這就導致了主體的目的性與對象的規律性的同一。這正體現了「自由不在於夢想中擺脫自然規律而獨立,而在於認識這些規律,從而可能有計劃地利用自然規律為一定的目的服務」⑦的深刻思想。

其二,為此,「無法」論者一邊否定「法」,一邊又張揚「法」。如,王夫之一方面否定皎然、高棟之「法」,認為「盧家少婦」之類的詩句「無法」,一方面又說「『海暗三山雨』接『此鄉多寶玉』不得,迤邐說到『花明五柳春』,然後彼句可來,又豈嘗無法哉?」說「法莫要於成章」(《薑齋詩話》),這分明又在張揚「法」。葉燮一方面說「法更於何有乎」,分明是否定「法」,一方面又說「法在神明之中,巧力之外」(《原詩》),分明是張揚「法」。鄔以謙《立德堂詩話》曰:「王猛捫虱,旁若無人,可為作詩之法」。蓋他們所否定的,是諸如起承轉收、對偶雕琢的表層的尺尺寸寸之「法」;所張揚的,是深層的本質之「法」。毋寧說,這是對「法」的內涵加以重新的界定,使之更切合於創作的規律性、更合於主體的目的性。

其三,徹底的「無法」,這本身就是一種「法」。陸時雍《詩鏡總論》曰:「一法不如無法。水流自行,雲生自起,更有何法可設?」袁宏道《答李元善》曰:「文章新奇,無定格式。......一從自己胸中流出」;沈德潛《說詩晬語》曰:「試看天地間水流雲在,月到風來,何處著得死法?」張懷瓘《評書藥石論》曰:「聖人不滞於物,萬法無定。......得其法而不著,至於無法,可謂得矣」。他們在徹底否定「法」的同時,主張「水流自行,雲生自起」、「一一從自己胸中流出」、「水流雲在,月到風來」,這後者,看起來是「無法」,其實,本身就是一種「法」,一種更深刻的「法」、更精彩的「法」,是「以天合天」、「身與竹化」,是求得文學活動和文學作品始終體現宇宙本體生命、主體內在生命的靈動活潑,把對象以及見之於主體的最深層的體驗準確而生動地表達出來。這樣的創作,旣是主體目的性的實現,又是客觀文學活動規律性的呈現。這便是規律性與目的性相統一的極致。

作者简介

叶太平,男,年生于安徽桐城,年高中毕业后回乡劳动12年,年考入淮北煤炭师范学院中文系,年春起任教于安徽财贸学院(安徽财经大学的前身)至今,现为安徽财经大学文学院教授。在教学之余,长期致力于中国文艺美学方面的研究,已出版文艺美学专著《写作能力学》(年,山东文艺出版社)、《中国文学的精神世界》(年,台湾正中书局)、《中国文学之美学精神》(年,台湾水牛出版公司)共三部,并在《文学遗产》、《孔孟月刊》等海内外杂志上发表文艺美学论文数十篇,累计达余万字。生平及学术成果已先后被载入由北京大学等著名高校组编的《中国社会科学家大辞典》(英文版)、由国家人事部主编的《中国人才辞典》、由四川省社科院主编的《中国百科学者传略》等“名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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